2015年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为更好的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工作任务。2015年,我站要在住建局的领导下,做好监督站的各项工作,全面落实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提高我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我站经过认真研究和反复讨论,制定有关规定如下:一、 基本建设程序管理(一)建筑市场准入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承担工程规模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严禁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2、从业人员应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执业资格,资格证书上的注册单位应与承揽该工程的企业名称相符。(二)开、复工审批1、申请条件工程开工前,建设和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签署工程项目负责人授权书、承诺书,办理施工许可证。2、审批程序(1)经施工单位对现场标准化施工、安全评估自检合格后,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查,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分别签署意见后报监督站。(2)监督站签署初审意见后,上报住建局审批,经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开、复工建设。二、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在监督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