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条 为规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证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统称各级质检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本规则。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质检部门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力。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对于违法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主客观因素相同或者相近的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以及做出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手段、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