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沉井防水施工工艺标准2.4.1总则2.4.1.1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地下工程,可用于各类钢筋砼筒身的防水施工,如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深坑、地下室、水泵房、设备深基础、桥墩、码头等沉井工程。2.4.1.2编制参考标准及规范(1)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1(2)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2.4.2术语、符号2.4.2.1术语(1)地下防水工程:指对工业与民用建筑地下工程、防护工程、隧道及地下铁道等建(构)筑物进行防水设计、防水施工各维护管理等各项技术工作的实体。(2)防水等级:根据地下工程的重要性和使用中对防水的要求,所确定结构允许渗漏水量的等级标准。(3)沉井:是在地面或地坑上,先制作开口钢筋砼筒身,达到一定强度后,在井筒内分层挖土、运土,随着井内土面逐渐降低,沉井筒身借其自重或采用附加措施协助其克服与土壁之间的摩阻力,不断下沉而就位的一种深基础或地下工程施工工艺,深度可达50m。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