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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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txt你无法改变别人,但你可以改变自己;你无法改变天气,但你可以改变心情;你无法改变生命长度,但你可以拓展它的宽度。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一、本章知识点 (一)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主要发展变化 1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概况 三国时期,魏、蜀、吴分别进行了立法活动。其中魏国出现了“科”这一独立性的临时法律形式。当时制定了“新科”、“甲子科”。 两晋时期,晋武帝司马炎泰始三年颁行泰始律。该律又经张裴、杜预作注释,该注释与律文同具法律效力。同时,在两晋,“式”作为一种法律形式也已出现。晋律是两晋、南北朝时期行世最久的一部法典。 南朝宋、齐、梁、陈基本上沿用晋律。北朝的东魏时期,颁布麟趾格。西魏颁布大统式。北齐颁布北齐律,该律成为隋唐法典的蓝本。北周颁布了大律。 2法典结构的变化与立法技术的进步 此时期,律令已有别,科为格取代,式出现,比的沿用成为法律形式变化的主要内容,特别是刑名法例的出现意义尤为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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