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有煤矿生产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总则第一条 本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年生产能力-30万吨及以上的国有煤矿合法生产矿井和国有重点煤矿企业 所属的小煤矿(年生产能力小于30万吨)以及其他国有小煤矿(不含露天矿)。第二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分三个级别: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得分为90分及以上,且通风专业达到一级,采煤、掘进、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爆破七个专 业中,达到一级的专业不少于五个,其他专业不低于二级。 二级: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得分为85分及以上,且通风专业达N-级,采煤、掘进、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爆破七个专业中,达N-级的专业不少于五个,其他专业不低于三级。 三级: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得分为80分及以上,且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调度、爆破八个专业必须达标。 第三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满分为100分。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调度、爆破八个专业合计分均为100分。 各专业的考核得分在计入矿井总分时,先乘以各自的系数后,再计入矿井总分(取小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