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范使用登记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使用下列锅炉压力容器应当办理使用登记:(一)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锅炉。(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铁路罐车、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和氧舱。第三条 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见附件1)。未办理使用登记并领取使用登记证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得擅自使用。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在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合格期间内有效。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县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