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国内有关法规第一节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经2003年2月19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3年3月11日以国务院第373号令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是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是压力容器的最高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制定是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