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二八年四月九日 辽宁省交通厅 辽交质监发200866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省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以及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及其附属工程的新建、改扩建以及养护大中修等工程;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通航建筑物、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的新建、改扩建和养护大中修工程。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是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对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第三条 省交通厅主管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省交通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受省交通厅委托具体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并接受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的业务指导。各市交通、港口局按工程项目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