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20121号)精神,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科学、合理地划分煤矿安全隐患,现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文件规定,结合煤矿实际,编制本标准。一、编制依据(一)安全生产法(二)矿山安全法(三)煤炭法(四)职业病防治法(五)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令);(六)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七)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号令)(八)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2号令)(九)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17号令)(十一)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8号)(十二)特种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