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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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一、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序号条款内容违法类型、情节处罚标准1第39条第1项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上堆放、吊挂其他杂物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上堆放其他杂物的。处以五十元罚款。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上吊挂其他杂物的。处以二百五十元罚款。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上堆放、吊挂其他杂物,受影响面积达五平方米或以上的。处以五百元罚款。2第39条第2项运输液体、散体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泄漏、遗撒,受沾污面积五平方米或以下的。处以五十元罚款。造成泄漏、遗撒,受沾污面积五平方米以上二十平方米以下的。处以二百五十元罚款。造成泄漏、遗撒,受沾污面积二十平方米或以上。处以五百元罚款。3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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