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煤 矿 销 售 第一条 成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明确安全职责,建立、健全各级领导、职能机构和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无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罚款5000元。无安全生产责任制或有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执行,罚款3000元。第二条 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制度:(1)领导值班制度;(2)安全目标管理制度;(3)安全奖惩制度;(4)安全隐患排查制度;(5)安全检查制度;(6)安全办公会议制度;(7)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所有制度必须切合实际,便于操作,无制度或有制度不执行,每项罚款1000元;所有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必须留有记录,无记录,视作不执行。记录不完善每项罚款500元。第三条 制定并贯彻执行作业规程和各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无“规程”罚款5000元,有规程不按规程操作,发现1人次,罚款200元。第四条 组织制定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职工学习,按规定定期进行事故演练。无“预案”罚款3000元;不组织职工学习或虽学习,但无记录,罚款500元;未按规定进行事故演练的罚款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