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实施方案为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依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国家安监总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局令第10号)、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考核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危化字200519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意见(鲁政办发200669号)、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委托颁发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鲁安监函字200682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鲁安监发20081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实施方案:一、原则和目标坚持“企业申请、属地监管、认真审核、严格条件,与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有效衔接”的原则。通过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