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抽采达标评判制度第一条 抽采瓦斯矿井应当对瓦斯抽采的基础条件和抽采效果进行评判。在基础条件满足瓦斯先抽后采要求的基础上,再对抽采效果是否达标进行评判。工作面采掘作业前,应当编制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并由矿井技术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批准。第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一)未按要求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瓦斯抽采系统没有正常、连续运行的;(二)无瓦斯抽采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不能达到相关规定要求的;(三)无矿井瓦斯抽采达标工艺方案设计、无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施工设计,或者不能达到抽采要求的;(四)无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竣工验收资料不真实的;(五)没有建立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自评价体系和瓦斯抽采管理制度的;(六)瓦斯抽采泵站能力和备用泵能力、抽采管网能力等达不到瓦斯抽采达标规定要求的;(七)瓦斯抽采系统的抽采计量测点不足、计量器具不符合相关计量标准和规范要求或者计量器具使用超过检定有效期,不能进行准确计量的;(八)缺乏符合标准要求的抽采效果评判用的相关测试条件的。第三条 预抽煤层瓦斯效果评判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