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师范大学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办法(试 行)一、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客观公正地考核教师教学工作,增强教师的教学质量意识,保证本科教学的中心地位,全面提高我校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20051号)、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导性意见和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从事全日制普通本、专科专业专任教师在课堂教学、实践教学及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等教学建设、教学研究、教学改革等方面工作业绩的考核。第三条 教师教学业绩考核是我校教师年度考核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学校成立专门的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党办、校办、教务处、科技处、社科处、人事处、研究生学院、设备处、成教院及工会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制定考核的办法和指标体系,审定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结果,研究处理考核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各学院成立考核工作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学院考核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依据本办法对学院全体专任教师进行教学业绩考核。第四条 教师教学业绩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