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工作规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工作,统一工作程序和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第128号令)的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代理报检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效能的原则。第三条 本工作规范适用于对代理报检企业的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代理报检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区域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的决定工作。直属检验检疫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验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审查和对代理报检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代理报检企业应当经直属检验检疫局注册登记。未取得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的,不得从事代理报检业务。第五条 代理报检企业可以在其注册登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辖区内各检验检疫机构或检验检疫业务场所从事代理报检业务。检验检疫机构不得对代理报检企业在直属检验检疫局辖区内的经营区域进行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