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工作规则(试行)一、行政许可事项: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十八条第二款。二、办理行政许可依据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三、受理要求: (一)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计量器具。 (二)下列申请人向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1、法人营业执照是河南省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 2、制造燃油加油机、衡器、出租车计价器、水表、电能表、燃气表、热量表、加气机和标准电能表以及修理轨道衡等省发证的制造、修理计量器具企业 (三)下列申请人向扩权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1、法人营业执照是河南省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 2、省发证以外的制造、修理计量器具企业 (四)增项、变更、复查换证的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四、申请人需要提交以下材料(资料明细详见附件五): 1、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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