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医院建设标准(2008年报批稿)(卫办规财发2008122号2008年6月2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传染病医院建设,提高传染病医院项目决策水平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满足传染病医院的基本功能需要,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传染病医院建设项目投资的重要制度,是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传染病医院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内传染病区的新建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第四条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内传染病区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卫生工作的政策,处理好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经济合理、安全卫生。第五条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内传染病区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城市建设规划、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防灾应急予案的各项要求,并应考虑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合理组织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