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全面考核工程实施情况,促进项目按时竣工投产,发挥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是指中央财政债券资金和中央财政转贷地方的债券资金支持的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第四条 凡按照批准内容建成、具备验收条件的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应当依据本办法及时组织验收,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五条 竣工验收的依据是: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初步设计,国债专项资金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投资和资金计划,设备中标通知书,以及技术设备合同和说明书,有资质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等相关文件。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内容等若有调整,按照批准后的调整文件执行。 第二章 验收条件第六条 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产性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照设计要求建设完成,并能满足生产使用;(二)主要工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