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试点政策(金融业)二o 一六年四月2主要内容一、概念和征收范围二、纳税人三、销售额四、税率和征收率五、计税方法六、减免税优惠政策七、纳税时间一、概念和征收范围概念 36 号文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概念原营业税税目注释“ 金融保险业” 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征收范围包括:金融、保险。其中:金融,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国税发1993 149 号 其他金融业务,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各项金融业务,如银行结算、票据贴现等。财税字1997 45 号 金融机构办理贴现、押汇业务按“ 其他金融业务” 征收营业税。国税发2002 9 号将“ 贴现”“ 押汇” 作为贷款处理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