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停、送电管理规定第一条 停电批准权限: 1.供电单位计划停电时,生产矿井、基建矿井应根据停电时间的长短认真组织安排好井下安全生产,并将供电单位停电计划及本单位意见一并电告能源公司机电部备案。2.生产矿井、基建矿井计划停电8小时以上应作好生产安排,并将停电计划电告能源公司机电部备案。3.生产矿井、基建矿井计划性停电8小时以内:停主扇、井下中央变电所、采区变电所、主排水泵由矿调度室批准;事前或事后应报告矿总工程师。停矿内其它高压电源、变压器、高压线路由机电总工批准;停矿内其它低压电源由“有权联系停送电人员”批准; 井下临时需要停局部通风机时,由矿调度室电话通知通风队,同时根据井下的具体情况,将停风工作面的人员撤到安全的地方;事前或事后应报告矿总工程师。 地面非生产用电、办公用电、路灯电源的停电必须由维修电工在停电前通知用电单位,并向生产调度室汇报备案;需要在地面变电所停电的,地面变电所必须有原始记录; 3.出现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变电所(站)值班人员有权对故障设备停电,并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和机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