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集团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检查标准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科学地评价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提高安全、文明生产水平,规范安全管理,特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本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设备制造、工业生产安全法规、条例、标准和规程编制。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集团各工业企业及其他具有制造、修理业务的经营单位。第四条 安全检查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现行有关的安全标准。第二章 评分办法第五条 本标准由10个分项组成:即安全管理、文明生产、起重机械、机械加工、厂内机动车辆、生产用电、涂装作业、重点要害部位、梯子平台栏杆、作业现场管理。10个分项的检查项目均为重点检查项目。第六条 各分项安全检查评分表中,满分为100分,总得分应为各评分表内各检查项目实得分数之和。第七条 检查评分表不得采用负值。各检查项目所扣分数之和不得超过该项额定分数。第八条 在多人对同一项检查评分时,按加权评分方法确定分值,权数分配原则:专职安全人员为0.6,其他人员为0.4。第九条 在汇总表中各分项项目实得分数应按下式计算: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