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设施设计标准总 则1.0.1 为贯彻执行上海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2003年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加快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步伐,营造既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又同现阶段国情相适应的无障碍环境,制订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可参照执行。1.0.3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无障碍设计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为残疾人、老年人等弱势群体提供尽可能完善的服务为指导思想,并应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设计原则。1.0.4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城市公共规划的要求,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1.0.5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无障碍设计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推进相关产品的国产化、标准化、系列化、多样化。1.0.6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无障碍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术 语2.0.1 残疾人(persons with handicaps)指在心理上、生理上、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全部或者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