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标志(试行)1 概述1.1 为切实增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增强员工消防安全素质,打牢消防安全群防群治社会基础,有效遏制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山西省实际,制定本标准。1.2 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 “四个能力”建设中消防安全标志的图例和设置要求。2 规范性引用文件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应符合消防安全标志(GB 1349592)、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 15630-1995)的有关要求。3 标志的类别与构成3.1 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设置以下消防安全标志或图示:a) 消防安全布局标志;b) 消防设施标志;c)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d) 危险场所标志;e) 消防宣传标志。3.2 各类标志由安全色、边框、图形符号或文字构成。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