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供电用电管理第一节 营业管理4.1.1 用户用电申请部颁供电营业规则第16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需新装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都必须按本规则规定,事先到供电企业用电营业场所提出申请,办理手续”。因此,用户不论是新装、增容、减容或者暂停、销户,还是移表、变更户名、迁移用电地址等,均需到有关的地区供电企业办理申请手续。供电营业规则第17条规定:“供电企业的用电营业机构统一归口办理用户的用电申请和报装接电工作 ”,根据上海地区的现状,供电企业的用电营业场所就是上海市电力公司所属的各供电营业室。4.1.2用户申请新装及变更用电4.1.2.1新装用电申请1.按用户的用电设备装接容量大小,分为小用户和大用户(大用户又分为低压供电和高压供电两种)。凡装接容量在100kW以下者,为小用户,100kW及以上者为大用户。申请新装用户应到电力营业室办理申请于续。2.受电设备容量在800kVA 及以上的用户受电工程建设项目,供电条件、变配电站站址的选择等方面,因涉及电网的规划,建设和改造,在用户确定项目之前,应向电力营业室书面提出用电征询。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