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设立税务登记(临时经营)业务概述 本涉税事项适用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第二,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第三,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一、政策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四)青海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青国税发2004206号)(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七)“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106号)(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减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九)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应用“全国公民身份信息服务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