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篇 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第一章 一般规定1 项目必须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杜绝触电、坍塌、物体打击、机械伤害、高处坠落、吸入有害气体中毒、食物中毒、火灾、爆炸造成的死亡和重伤事故、重大交通责任事故;触电、坍塌、物体打击、机械伤害、高处坠落造成的轻伤事故频率控制在0.6以内,创省、市级安全文明工地。2 项目经理部应协调好与业主关系,涉及到职业健康安全方面需业主配合的,应及时与业主联系,取得业主的支持和理解,并办理相关手续。通过合同或协议等手段对供应商进行控制,明确其在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控制目标、控制措施、运行文件和记录的传递等要求。第二章 职业健康安全工作组织机构1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企业层次和项目层次两级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相应的人员并持证上岗。2 项目应当成立由项目经理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小组成员应包括企业派驻到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1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为: 2.1.1 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 a)(1)1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 (2)b)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至少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