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保管合同关系”与“有偿使用关系”之争 关于停车场管理单位与车主之间是车辆保管合同关系还是车位有偿使用关系的争论一直困扰着停车场立法涉及的各方主体,尤其是早前几起停车场车辆丢失案件(详见相关链接),深圳市区两级法院都判停车场管理单位赔偿,让停车场管理单位不知所措。因此条例(草案二稿)引导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的规定已经给争论各方一个明确的答复,让停车场管理单位有“劫后余生”的感觉。系列案件压迫停车场管理企业的神经提起1993年海富花园车辆丢失案、1995年景贝停车场索赔案和1996年文华花园停车场丢车索赔案,深圳物业管理企业都会心存余悸。三个案件均被判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车辆丢失的赔偿责任(包括未收停车费,或公开抢劫的车辆)。审判结果给物业管理企业带来直接经济损失的同时,也令整个物业管理行业不知所措:只收5元钱为何要承担几十万乃至上百万的赔款?作为物业管理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深圳市住宅局对此立即作出反映:请深圳市人大尽快立法明确物业管理中车位属场地有偿使用性质。深圳市住宅局认为:车辆被盗属社会治安问题,物业管理公司仅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