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申请人须知1. 申请人资格要求 1.1 申请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招标代理的资格条件、能力和信誉。 1.2 资格等级:见第一章“比选公告”3.1。 1.3 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1.4 有关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一般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四条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五十条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1.5 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