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管理规定MPCC.07.01520091 目的对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维修、检验、更新和报废进行有效的管理,保证特种设备安全可靠,减少特种设备事故,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2 适用范围2.1 本规定对特种设备的选型、购置、安装、使用、维护、修理、改造、更新直至报废的管理要求作出规定。2.2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特种设备的管理。3 相关术语3.1特种设备:本文指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3.2 电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3.3 起重机械: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3.4 厂(场)内机动车:指不属公安部门和农机部门管理、注册挂牌的、只限于在企业厂(场)区内行驶的用于特殊作业的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