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消防安全管理要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有效地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国家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要则。第二条 医院应建立完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权限,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第三条 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医院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其他医院应当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第四条 医院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承包、租赁或委托管理(经营)时,在订立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医院统一管理。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经营)方应当遵守医院各类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 医院与物业管理单位、后勤服务单位订立物业服务、后勤服务合同时,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物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