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有限公司现金管理及银行结算的有关规定第一条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现金使用范围、现金库存保管、现金收支提存、现金结算纪律、银行结算办法、银行结算纪律、财务办理结算有关规定等内容。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财务的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管理第三条 为了加强企业的资金管理,认真执行资金管理办法等各项规定,加速企业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执行财政金融政策和财经纪律,根据国务院发布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发布银行结算办法,结合本公司实际制订本标准。 第四条 本公司综合部办理现金收支和银行结算业务,必须自觉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加强企业财务管理,提高会计核算质量,保持企业的银行信用。第五条 现金使用范围 : 职工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 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经开户银行审批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财务出纳员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