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根据建筑法第39条、第40条、第41条、第47条和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1991年 7月9日建设部令第 13号)、建设部 1992年12月2日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1996年 10月 17日劳动部发布的建筑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等 的要求,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应做到:(l)施工现场的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项目,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 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管理范围,承担各自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总承包单位对 分包单位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分段发包或者指定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单位不服从总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发生事故 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2)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工程项目安全保障体系。项目经理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负责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工程项目 应当建立以第一责任人为核心的分级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负责本工种的安全生产。项目施工前,施工单位 应当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被交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