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各单位生产现场安全管理,规范动火作业,避免发生火灾,保障人身、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动火作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动火作业是指焊接、切割、明火烘烤、打磨等引入点火源的作业。第四条 各单位按照本规定执行动火工作中,还必须严格执行以下国家、行业标准及有关集团公司规程制度: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93)氢气安全技术规程(GB4962-85)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热力和机械部分)等。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单位。各分支机构、区域子公司、上市公司、水电流域公司以及发电企业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出有关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逐级备案至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第二章 防火重点部位划分和动火等级第六条 各单位应按照发生火灾危险性大、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的“四大”原则,根据生产实际,确定生产现场防火重点部位。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