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是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届全国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该法律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进行了修正。从2005年起,统计法开始第二次修订工作。2009年6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统计法律具有以下两个特点:一是统计法律所规定的内容是统计工作中一些根本性问题。二是统计法律在统计法律制度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是统计行政法规,于1987年1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5日由国家统计局发布实施;2000年6月2日由国务院批准做出第一次修订,2000年6月15日由国家统计局发布实施;2005年12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对其作了第二次修改。我国现行的统计行政法规有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