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井下电气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井下电气管理,完善井下电气“三大保护”(过流保护、接地保护、漏电保护),杜绝井下电气失爆,提高矿井井下供电系统的安全可靠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及考核评级办法、煤矿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煤矿井下低压检漏保护装置的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和有关规定,结合矿区井下供用电管理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范围第二条 分管机电的副矿长和机电副总工程师全面负责井下电气管理和技术管理。第三条 机电科(动力保障部、用电管理科)是井下电气管理的业务职能单位,是各生产单位的机电业务技术领导部门。第四条 机电科(动力保障部、用电管理科)应有一名专职副科长负责井下电气管理工作,并有一名电气工程师专职负责井下电气技术工作。 第五条 机电科 (动力保障部、用电管理科)下设电气管理队,其职责为:1.负责采区变电所的供电设计。2.负责生产系统供电设计(包括煤电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