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上可保利益到经济可保利益邢海宝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关键词: 保险合同/可保利益/法律上可保利益/经济可保利益内容提要: 海上保险中,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可保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根据英国判例法和MIA 1906,可保利益必须是法律上可保利益。这一原则和制度被大多数国家所接受。然而,法律上可保利益原则具有相当的局限性,特别是给FOB、CFR买卖中装船前货物保险带来了很大的困扰。有鉴于此,人们做了摆脱困境的种种尝试,并最终转向经济可保利益。经济可保利益原则的确立是新的经济条件下保险本质的回归。关于海上保险的可保利益,一些国家已经或正在从法律上可保利益转向经济可保利益。我国正在讨论的保险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 1和修改海商法专家建议稿 2也已改采经济可保利益概念。因此,可保利益问题颇值研究。本文主要围绕法律上可保利益给装船前海运货物保险带来的问题及其解决, 3分析法律上可保利益向经济可保利益的演变。一、可保利益的含义和要件(一)含义根据损失补偿原则的要求 4以及出于防止赌博和道德风险 5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