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速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低速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维护低速汽车产品市场竞争秩序,推动低速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更好地满足农村市场需求,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低速汽车产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低速汽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低速汽车产品,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所称低速汽车包括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是指国家标准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第3.2.4.1款、第3.2.4.2款和国家标准GB1589-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第4.1.1款和第4.3.1款所定义的车辆。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低速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许可。第二章 许可条件及管理第四条 低速汽车生产企业许可条件:(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二)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必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三)具备必备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