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防排烟设施的设置范围 (一)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对高层建筑进行了分类。 凡建筑高度超过24m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民用建筑(不包括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民用建筑中人民防空地下室)及其相连的且高度不超过24m的裙房当中设有防烟楼梯及消防电梯的均应进行防排烟设计。 需要设置防排烟设施的具体部位规定如下: 1.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2.封闭避难层(间); 3.内走道; 4.房间; 5.中庭; 6.地下室。 (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商场、医院、旅馆、餐厅、展览厅、公共娱乐场所、小型体育场和其它适用的民用场所等)和按火灾危险性分类(属于丙、丁、戊类的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等)。凡新建、扩建和改建供上述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均应进行防排烟设计。规定应设置防排烟设施的部位有: 1.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 2.房间、大厅和生产车间; 3.疏散走道; 4.电影放映间、舞台等; 5.丙、丁、戊类物品库。 (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