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学生村官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大学生村官的管理,规范大学生村官岗位绩效考核(以下简称考核或大学生村官考核),督促履行职责、提升能力水平、发现培养人才、树立良好导向,根据山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暂行办法(晋人社厅发20132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学生村官工作的实施意见(晋组发2012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第二条 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群众认可、注重实绩的原则,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组织评价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相结合、考核评价与结果运用相结合。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全省统一选聘、在职在岗的大学生村官。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四条 县级组织部门和乡镇党委要规范大学生村官岗位职责。(一)定职责。结合大学生村官特长和农村工作实际,主要包括宣传教育、村务管理、服务群众、矛盾调处、创业示范、基层组织建设等方面。(二)定岗位。大学生村官到村任职后,除及时安排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