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统一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以下简称建设标准)的编写要求,保证建设标准的编写质量,便于建设标准的贯彻执行,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建设标准的编写。第三条 制定建设标准,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应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坚持适用、经济、科学、合理的原则。二、要合理确定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充分考虑财力、物力的可能,坚持以获得最佳秩序和最佳效益为目标。对国家有经济规模规定的,必须按经济规模进行编制。三、工程项目的建设内容必须坚持专业化协作、社会化服务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确定。四、应突出工程项目主体设施的标准和指标。对影响工程项目决策、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发挥的关键设施,应按照节约、降耗、增效的原则,做出规定。五、工程项目配套设施的设置,应与主体设施相适应。凡是有协作条件的,应充分利用,不得另行设置。六、生产(行政)管理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的标准应严格控制。对于生活服务设施,凡是能依托社会解决的,不得另行设置;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