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商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等因素,在职权范围内合理选择对当事人是否处罚以及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 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行为涉及覆盖面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的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 第五条 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基于正当目的,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同一办案机关对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