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本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 (2009年6月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争取优秀、发展特长、开拓创新,引导学生在知识、能力、素质诸方面协调发展,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的高素质创新人才,根据高等学校培养目标和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的测定和评价。设定的测评指标既是评价学生的基本依据,又是学生发展的导向目标。第三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过程测评与结果评价相结合、记实测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尽可能科学合理地反映学生的实际素质状况。第四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素质、课程学习成绩、实践与创新能力三部分,三部分所占比例分别为10、6075、1530。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按百分制计分。第五条 凡在本校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活动的普通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均应依据本办法以班级(或同年级同专业,下同)为单位进行测评。第六条 学生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