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浙江省林业项目资金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林业项目资金管理,规范资金支出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省财政厅颁发的绩效评价相关规定,结合我省林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享受中央和省财政资金补助的林业在建和完工项目的绩效评价。第三条 凡组织实施规定限额以上林业项目的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具有法人资格的林业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林业生产经营实体均应开展项目资金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第四条 绩效评价应遵循的原则:(一)统一协调,分级负责的原则;(二)客观、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三)加强管理,突出效益的原则;(四)科学合理,奖惩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依据:(一)国家和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2件。(二)国家和省关于林业发展的有关方针、政策。(三)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制定的绩效评价工作相关规定。(四)林业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部门职责及绩效目标。(五)预算报告、可行性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