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经济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2011年6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合格人才,充分调动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发奋成才的积极性,学院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有关精神,以及海口经济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结合我院学生学习、生活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综合素质测评的宗旨是客观评价学生在校表现,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全面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在校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综合素质测评的构成第四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由思想品德素质、学习成绩、身心素质和实践创新能力四部分组成。第五条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100分)=思想品德素质成绩20%+学习成绩50%+身心素质成绩15%+实践创新能力成绩15%。 第三章综合素质测评的评分办法第六条思想品德素质测评(总分100分)(一)思想品德素质主要考核学生在校期间的思想状况、德育表现、遵守校纪校规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