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按照关于构筑我市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实施意见要求,为指导和规范全市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令第61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一、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一)会检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楼梯间是否堵塞,确保畅通;(二)会检查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防火门是否完好,平时是否处于自动关闭状态;(三) 会检查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完好有效;(四)会检查防火卷帘两侧是否堆放东西,防火卷帘手动、自动功能是否正常;(五)会检查灭火器材配备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摆放在明显易用的地方,是否完好有效;(六)会检查室内消火栓的水带、水枪是否完好,出水是否符合要求;(七)清楚本场所的额定人数,公众聚集场所会检查场所是否超员经营;(八)会检查单位用火用电安全。一是检查电器线路是否乱拉乱接,电器设备是否靠近可燃物,电线是否穿管敷设;二是要检查单位的用火设施,如经营生产、营业经束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