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建设,规范我委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我委按照条例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我委职能、内设机构、编制等有关规定,将行政执法的职权与职责通过责任制的形式,落实到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并对责任人执法情况进行考核评议,给予相应奖惩的制度。第三条我委成立执法责任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本委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负责执法责任制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第二章行政执法职责第四条委主任是我委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兼任委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组长;副主任及纪检组长就所分管的行政执法工作向主任负责,并兼任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副组长。处长(室主任)是本处室行政执法的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