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环境税立法问题的思考 摘要:我国对环境税立法问题的探讨一直没有间断,尤其是当今环境污染问题愈演愈烈,经济的飞速发展以环境作为最大的牺牲品。在这种严峻的背景下,是否应该把环境税纳入税法,一直争论不休。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也促使着立法者制定相应的成文法做以支撑。本文从环境税基础理论出发,探讨了环境税立法的理论基础、我国环境税立法的现状和缺陷,在比较西方发达国家成功经验的基础之上,对中国构建自己的环境税立法体系做出了设想。 下载 关键词:环境税;立法;环境税设想 中图分类号: D922.229 文献识别码: A 文章编号: 1001-828X( 2016)021-000-02 一、环境税的基本概
2、念阐释 环境税的界定。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中,人们又以 “ 生态税 ” , “ 绿色税 ” 来界定环境税的概念。但是到目前为止,环境税仍是放之四海皆不同,理论界没有一个统一公认的名称。就我国而言,通行的名称有:环境税,环境保护税,环境资源税等。笔者认为,到底以何种名称来命名环境税,其实对真正理解环境税的内涵并没有太大的影响。因为这几种说法都是从保护环境的角度为其命名的,本质上都是统一的。在本文中,笔者将采用“ 环境税 ” 的名称。 二、环境税立法的法学理论分析 (一)环境税立法之经济法理论分析 环境税的立法,归根结底还是法律上的问题。各部门法都为环境税立法提供了理论支撑,下面将一一展开叙述。 环
3、境税的经济法理论基础。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是典型的公共物品,无法通过市场自身的调解来解决问题。而经济法颁行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通过有效的宏观调控来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宏观调控法具有很强的整体导向性,可以使无固定产权主体的环境资源能得到有效管制。税收是国家宏观调控的有效手段之一,也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重要的工具 。环境税收法律关系是基于法定的税率学说,经由宪法以成文法的形式予以确定,以税收机关作为征税人与纳税人之间的中介机构 (二)税法理论基础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公共职能,依照税法的规定,凭借政治权力对社会产品的整体价值进行法定的分配,从而取得财政收入,以取得的收入来建设社会公民所需要的基本建设的
4、一种经济与法律相结合的手段。税法调节手段不同于其他调节手段的特性为环境税的构建提供了稳定的保障基础,使得它的构建比环境费制度更具有稳定性,更有公信力。 三、对我国现行环境税的立法问题评述 (一)我国现阶段环境税立法情况 目前,我国没有单独设立专门的环境税种,都是在各大税目中渗透了与保护环境相关的理念。常见的税种在税法中有明确的规定: “ 资源税,消费税,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城市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企业所得税等 ” 。 我国的环境税收制度相较于西方部分国家起步晚,虽然部分涉及环境的税种为治理环境起到了一定程度的作用,但是在环境税立法的具体问题上,还是有明显的缺陷。下面笔者就立法缺陷展开讨
5、论。 (二)我国现有环境税立法的缺陷 纵观一些国家的环境 税立法状况,不难发现,保护赖以生存的环境,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贯穿于环境法中。他们关于 “ 绿色税收 ” 的改革也逐步由浅入深;而我国环境税立法的理念还停留在在 “ 以惩罚为主 ” 的阶段,任由环境污染先发生,然后轻者以行政手段罚款,重者以刑事手段入罪,并没有在立法之初就将保护环境以可持续发展作为立法理念,而理念的缺失,直接导致后面具体实行法的缺陷。 我国税法中没有 “ 排污税 ” 这一税种,在实践中,则以排污费代替了排污税。而排污费的又存在着诸多的弊端。收费范围过窄,一是征收排污费仅仅限于生产环节,而忽视了消费环节。数 量广大的消费者
6、同样的消费活动和行为讲给环境造成巨大的压力。二是排污费的承载主体仅仅是企事业单位,并不包括居民、其他团体,但众所周知,居民、其他团体的日消费是首要污染源,由于立法缺失,使之不能得到有效控制。三是纳入征税体系中的对象过少,我国目前还只停留在对一些常见污染物的征税,比如二氧化硫、废废气,但对于空气的其他常见污染物,如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氟利昂都不在征收范围内。 四、西方发达国家环境税立法模式借鉴 西方部分发达国家环境税的立法模式及成功实践。 我国学者何志浩在西方国家 环境税及其借鉴一文中提到: “ 丹麦是欧盟成员国第一个真正进行生态税收改革的国家,也是世界上自己制定大气保护政策,以减少二氧化碳排放
7、量的少数国家之一,自 1993 年 6 月丹麦议会通过生态税收改革的决议以来,丹麦环境税制形成了以能源税为核心,包括水、垃圾、废水和尼龙袋等 16 种带有环境目的的税收, 1992 年丹麦税收收入的 7.08%来自于与环境有关的税收, 1993 年这一比例增加到了 7.3%,占 GDP 的 3.65%。目前该国的环境税及与环境有关的税收已占该国税收总额的 10%左右。 ” 丹麦对环境税税种规定之细致,清晰的分类,合 理的税率,使它当之无愧的成为世界实施环境税的表率国家,从结果看来,取得了很好的环保效益,所以现在的丹麦成为欧洲的后花园。相比之下,荷兰环境税最大的特点在于环境税收专款专用,将征集到
8、的环境税全部运用于广义的环境保护。美国的环境税收体系已经十分完备,这主要是由于美国的联邦体制决定的,联邦和州两级政府都开征了不同程度的环境税,并且不同的州开征的环境税各有不同,因此,美国的环境税种类较多、涵盖面广。几乎涉及能源、日常消费品和消费行为等各个方面。 五、对我国环境税立法的具体模式设想 (一)关于环境 税构成要素的设想 首先是纳税主体,当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主体不外乎有三种,即企事业单位,个人(居民)和其他团体。企事业单位生产的产品,居民日常生活得垃圾等都是环境污染的主要源头,所以这些主体理所应当为环境税的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即征税课体,也就是客观上给环境造成了污染的各种化学物质,和
9、部分有毒有害物质。税法上通常将税率分为三种:累进税率、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对于环境税来说,不能统一使用某一种税率,应该根据不同的污染物来区别对待。例如,对污染排放物可以按照比例税率来计算,而对污染排放物可以根据定额税 率计算。纳税环节应该改变现行征收费用范围过窄的缺陷,应将纳税环节从单一的生产环节扩充到消费环节,毕竟在消费环节中各种企业产品,各种污染物对环境的破坏程度不亚于生产环节。对生产企业来说,如果他们在生产产品时能够减少对有毒有害、以及后期对环境污染大的原材料的使用,那么政府在征税时应该给于一定的优惠,这样的优惠同样适用于消费者。完善税收诉讼,使税收与行政法相结合,为纳税人维护期合法的权
10、益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 (二)具体的环境税方案设想 一般独立环境税方案,是一种目的在于广泛征集税收收入,从而为增加环境保护基金做好必要而充足的准备。具体来说,它是在保留现有排污计费体系,以及用户收费系统的框架的基础之上,为了筹集环保基金治理环境而引入的一项环境税收制度,独立环境税主要用于对环境服务项目的建设。一般独立环境税的设立方式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城市维护建设税和环境税相结合,这种方案的税率是在提高原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基础上而得出的;二是建立一个独立的环境税,可以称其为环境税附加,采取与城市维护建设税相类似的税基,这种方式与教育费附加类似。 融入型的环境税方案,不再单独另设独立的环境税税种
11、,而是通过对现有 部分涉及环境税的税种进行改进和完善,并结合现有环境收费制度的配合,同样可以起到上述独立环境税税种所能起到的作用。融入性环境税,即将环境保护的税费加入到现有的税目之中,例如在消费税中可以考虑增设含磷洗涤剂、一次性餐物品、塑料袋等产品的消费税税目。在当下私家汽车消费流行的情况下,可以以每辆车是否安装尾气净化装置为标准,对同一型号的汽车实行区别对待,对使用 “ 绿色 ” 燃料的小汽车更应该采取税收鼓励措施,例如免征燃油消费税。在资源税的基础上可以增设淡水资源保护税,牧地、草地的旅游开发税等。这种融入性环境税立法方案的立法 成本较小,只需在原有税目基础之上进行增补即可,无需大动干戈。
12、 通过以上环境税立法方案的比较,笔者更推崇独立环境税的立法方案。独立环境税的立法方案源自于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对中国构建出属于自己的环境税模式有很大的推动作用,目前我国环境污染问题相当严重,必须靠立法从细微处规定,这样实施起来才能更加快捷,更加可靠。 六、结语 通过上面对我国环境税立法问题的分析,我认为,目前我国环境现实情况已经越来越差,人们对环境的破坏强度不断加大,相对而言环境的承载力也就每况愈下。这使得国家必须 采取强制性手段来保护环境,环境税即应运而生。而我国对环境税立法实属起步阶段,通过列举上述的有关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更促使我国必须解决好现有立法的不足,尽快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税实施方案,以环境税来打击环境污染,保护我们的生存之地。 参考文献: 周珂,曾宪义,王利明 .环境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8. 常纪文 .环境法前沿问题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1. 作者简介:刘桢一( 1992-),女,汉族,研究生研一在读,陕西人,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研究方向:法 律与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