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市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确认单报送(实施)机关:石河子市文化体育局 行政首长:桑志田 报送时间:2006年9月26日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设立电影放映单位的许可适用依据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四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电影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第五条第一款: 国家对电影摄制、进口、出口、发行、放映和电影片公映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影片的摄制、进口、发行、放映活动, 不得进口、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许可证的电影片。第三十八条:设立电影放映单位, 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 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不批准的, 应当说明理由。申请材料目录及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