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国家安全监管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开展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选活动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中央管理大型企业,有关协会,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推动用人单位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按照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2004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活动的通知的要求,我们组织制定了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选管理办法、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选标准和职业卫生示范企业申报表(见附件)。为指导各地做好首次职业卫生示范企业的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评选活动以自愿参加为原则,申报企业的性质、规模、行业不限。二、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组织申报及宣传工作,发动本地区企业积极参与,争创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三、本次评选要求各省(区、市)推荐的示范企业数为3家。四、进度安排第一阶段: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