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的民法保护一、据以研究的审判案例【案情】原告刘敏章,致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原告李学东,致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原告章明,致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原告周瑜立,致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被告致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案由:侵犯股东知情权纠纷。原告刘敏章、李学东、章明和周瑜立为致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致远公司)的股东,其中刘敏章任监事,刘敏章、李学东为公司发起人。四名原告认为:2005年2月,石东风就任被告执行董事后至今,公司财务出现不正常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业务招待费和办公费交替上升,明显高于正常的支出情况,从被告曾提交的2005年度的财务分析报告中即可看出一定问题:如业务招待费2005年全年为.73元,明显高于股东预计,不正常;汽车费用、办公费用均高于往年,支出不合理等。石东风上任至今,四原告提出查帐,要求公布被告财务明细账簿,均被拒绝。石东风的行为侵犯了四原告的知情权,故四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公布2005年2月至今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账簿及相关原始凭证,要求依法对2005年2月